在標準體系中,團體標準占據著重要地位。隨著市場發展,團體標準的數量日益增長,其自我聲明等相關流程是否經由國家標準委員會審核發布,成為不少人關注的焦點。對此,市場監管總局給出了明確回應。
根據《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家實行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社會團體應依法自主發布標準,并開展團體標準相關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以此接受社會監督。這意味著,團體標準的發布并非由國家標準委員會審核發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若發現團體標準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情況,均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
社會團體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進行自我聲明公開時,通常需公開團體標準的名稱、編號、發布文件等信息。若團體標準涉及專利,還應當公開標準涉及專利的相關信息 。這一公開舉措,旨在增強團體標準的透明度,讓社會各界能夠清晰了解團體標準的內容,進而對其實施監督。
在實際操作中,由社會團體自主進行自我聲明公開,能夠極大地提高標準制定與發布的效率。相較于國標委審核發布,這一模式減少了中間環節,能夠讓團體標準更快地響應市場需求,及時滿足市場變化。以一些新興行業為例,行業發展迅速,標準需求緊迫,自我聲明公開模式使得相關團體標準能夠迅速出臺,為行業發展提供規范和指引。
雖然團體標準的自我聲明等并非由國標委審核發布,但市場監管總局對團體標準有著嚴格的監管措施。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民政部制定出臺了《團體標準管理規定》,以此來規范、引導和監督團體標準制定 。
一方面,若社會團體制定的團體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規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省市場監管局將廢止相關團體標準,并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公示,同時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將其違規行為納入社會團體信用體系 。另一方面,市場監管總局還通過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對團體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和評估,以確保團體標準能夠切實發揮作用,推動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