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改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將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在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原則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執法辦法》的立法宗旨。本次修改將規范全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專利權人與公眾的合法權益納入立法宗旨,明確了《執法辦法》的適用范圍及相關概念。
二是在國家及地方知識產權局的職責方面增加了有關涉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的委托執法的規定,并對委托方的責任做出了規定;加強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行政執法給予指導和支持的責任;強化了地方知識產權局的調解職能等。
三是在完善專利行政執法程序方面完善了關于地方知識產權局調查取證的規定。新《執法辦法》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幫助其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細化和規范了對查封、扣押手段的行使;明確規定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查處假冒案件的期限。《執法辦法》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結案。